终止劳动合同(集锦1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终止劳动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终止劳动合同1xx先生(女士):
您于xxxx年xxxx月xxx日提出不与我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故双方劳动关系将于xxx年xxxxxx月xxx日到期终止。
现就劳动合同终止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1、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编号:)于xxx年xxxx月xxx日到期终止。如您发生延续事由,请及时向公司提出,并提出相关证明,以便公司及时处理。
2、您应于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前完成所有工作交接。
3、在您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司将向您发放经济补偿金共计xxxxxx元(大写),请到财务室领取,并做好相应签收记录。
□不符合发放经济补偿规定的,公司不再向您发放其他款项。
4、您在离职后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的行为。否则将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送达人:xx
受送人:xx
见证人:xxx
终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编号: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和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___,工作岗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入职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单位工作年限(含依法合并计入的年限:如组织调动等):____年____月。
现因________________(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编号,见附后),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名称:________(盖单位公章)签收人:________(劳动者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写须知
1、本证明须用蓝色、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2、本证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须严格对照附后表格的编号填写,失业原因选择编号“11B”的,必须附上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及编号见背面)
3、本证明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于劳动者提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并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违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本证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终止劳动合同3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向公司提出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鉴于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年月日,请您于年月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到人力资源部结算工资。
同时,也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门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各执一份。
湖北圣玉绿松石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
年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4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需注意试用期的期限,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需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严重违反”的定性。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要点:“重大损害”需量化。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已追究刑事责任。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适用时难在举证责任。
六、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实践中集中在欺诈方面。
七、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八、劳动者提前30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劳动者预告解除,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九、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注意证据的保留,需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签合同,第二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注意:如果单位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十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通常认为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5______(先生、女士):
___年___月___日与甲方签订的___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___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___月工资___元人民币整。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失业职工管理机构各一份。
文书要点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动,双方按变更后条 ……此处隐藏3365个字……兹证明本单位__________名员工,性别_____,年龄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此,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至__________年,解除时间为__________年。
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手印:
(由雇主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终止劳动合同13姓名:
你好!
你与北京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XX年XX月XX日开始至XX年XX月日终止。现公司根据你自身能力和绩效的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友好协商同意提前中止劳动合同,公司将严格按照劳动法相关补偿规定执行,请你于年月日办理离职手续,你的工资将发放至XX年XX月XX日。你在接到书面解聘通知后,应按以下规定及程序办理:
1、在接到书面解聘通知当日办理业务移交手续、财务帐目结清手续、办公用具结清手续、图书文件归还手续。
2、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须在办理离职手续后60日之内转出。
薪金处理:
1、在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后,你X月X日至X月X日的工资将于X月X日发放,X月X日至X月X日薪资将于X月X日一次性发放。
2、北京X公司为你办理的福利保险将截止到200X年X月。
3、你不得带走北京X公司的档案及各种资料,不得泄露北京X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北京X公司客户的秘密。
4、你不得利用原来在北京X公司工作之便,在解聘后带走的客户。不得影响北京X有限公司的声誉,否则北京X公司有权要求你赔偿或采取其他措施。
北京X人事行政部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14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决定于____日解除与你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____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收: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终止劳动合同15【实务热点】劳动合同届满日期是否因法定休息日顺延?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xx年9月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xx年9月21日至20xx年9月20日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月薪为5200元。20xx年9月初,公司对李某进行了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一次考核,以便决定是否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由于李某的考核不尽人意,再经过与其部门经理的沟通,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9月19日是周五,李某正好请事假未上班。9月20日、21日分别是周六、周日,李某休息,9月22日李某正常到公司上班。午饭后,公司人事部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交给李某,通知李某双方劳动合同于9月20日到期终止,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订,并
要求李某在下班之前办理好离职手续。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李某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日为9月20日,而公司却在9月22日通知其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约,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终止日期。何况,自己在9月22日仍然在公司正常上班,因此,公司在9月22日的通知应该视为劳动合同解除,而不是到期终止。
公司则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诉讼期间的计算有这样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期间的结束日可以顺延,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也是可以顺延的。因此,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如果是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日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这是毫无争议的。而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日为法定休息日。那么劳动合同届满日期是否可以因法定休息日而顺延?
【裁判结果】
法院最后认为:公司虽然于9月20日之前做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未履行通知的义务,也未与其协商办理相应手续。公司于9月22日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届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律师点评】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虽然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在劳动合同上都会有明确约定,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日那天只要一下班,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结束了。这样的想法并不完全正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
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于9月20日到期,该日期是确定双方劳动合同义务的一个明确期限,是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点,如果错过这个时间点,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将发生变化。
其次,公司参照的是诉讼法中期间的计算。虽然劳动合同中有些方面也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在有些方面的规定也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体现的诸多不同的特征来看,劳动法还是有其特殊性的,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民法的相关规定。比如诉讼时效期间,在民事关系中,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同样,劳动合同期间届满日的确定毕竟不同于诉讼期间,诉讼期间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规定,它既保障严格的诉讼秩序,又关系到法院尤其是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有效性,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丧失与否。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届满日期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是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而不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等,有这些法定情
形出现的,劳动合同才能也必须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除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权擅自顺延劳动合同到期日。